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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无师道

  鄢烈山

  3个月前,我根据本埠媒体的报道,就“广东省某职业技术学院”学生“郑
某”,在学生宿舍违犯用电饭煲熬中药与辅导员发生冲突,被校方勒令退学的新
闻,写过一篇评论《开除学籍算什么教育》(中青报《青年话题》7月30日)。
随后,央视《今日说法》在相关节目中引述过我的观点。我的基本看法是:学生
就是学生,不是校方与老师的“敌人”,“教育”的过程就是训练的过程,是培
育学生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,亦即让学生从犯过错到少犯错不犯错的过程,校
方动辄将犯了错误的学生处以“极刑”——撵出校门,不是对学生对社会负责任
的办法。

  这番评论涉及的事件后来如何了结了呢?读了10月27日《南方日报》记者顾
大炜的追踪报道《电饭煲熬药“熬”出退学令,状告学校的学生虽胜诉但难毕
业》,不禁为该生的命运担心,更为校方的毫无为师之道而痛心。这次发表的记
者调查,不再“某”来“某”去,源源本本地记叙了事件的发生过程与当下状态。
校方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增城分教点,出具给英语系2000级商务英语班的郑
文滔的处分决定写道:事件发生后,当保卫干事前往调查时,郑文滔不配合,且
态度恶劣,躲在卫生间不肯出来,后来在校卫队协助下才将该生请下楼……。人
们由处分书的描述不难想像当时的场景:校方处理事件动用的是什么力量和手段,
学生态度是怎样的“恶劣”!而郑生不甘心从小学起15年的苦读就因这样一次过
错而背上被开除的污名而列入社会的“另册”,将学校告上法庭。法院经过公开
审理,判决学校老师收缴电饭煲制止其违规行为并无不妥,但原告的错误行为不
属于被告制定的《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》第六条规定的范畴,给予原告勒令退
学处分的主要证据不足,依法应予撤销。郑生据之找学校,希望撤销处分以拿回
毕业证书。但校方的答复是可以撤销你的处分但将以校规的其他条款,对你作出
新处罚。

  这是一所什么样的学校,什么样的教育工作者啊,哪有一点点为人师表的品
格与风范?

  他们不仅绝无自我反省,比如如何给生病的学生提供熬药的地方或代煎服务,
而且对学生并无一丝一毫的同情。郑生的同学已经毕业参加工作,郑却因这次过
失至今坐困愁城,生活在焦虑之中。假如校长与老师是他的父兄,也会忍心定要
将他置于“绝境”,绝不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吗?

  毫不顾恤被施以校纪处罚“极刑”的学生的感受与前途,这是与人为善、治
病救人的做法吗?抓住一个学生不放,定要他做“杀一儆百”的“示众”材料,
这人道吗?

  作出了决定,就拒不认错,绝不收回成命,哪怕是法院的判决也拒不执行,
这不仅是心胸狭隘、行为偏执,也不仅是滥用强势地位,把手中权力用到极限的
蛮横,而且是公然蔑视法庭的狂妄自大,怎配教育学生遵纪守法?

  更令人心寒的是,该校学生处的周处长,竟然大言不惭地对记者说:“法院
判决我们引用条款不当,从而判决我们撤销退学处分,但是我们会引用有效的条
款,结果还是开除。目前新的条款还没有出来,学校正在起草……”这是哪个时
代的语言?这不是明明白白地奉行着“欲加之罪,何患无辞”的*者逻辑吗?这
位处长大人咬定郑文滔“没有可能获得毕业证书”,居然可以为此修改校规制定
条款。他显然是一个法盲:这种专门针对某人新造的条款是没有追溯力的,造了
也是白造。如此无法无天,“草菅人命”,还美其名曰“学校对此事持非常谨慎
的态度”,这岂止是颟顸无知?

  师者,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。按照韩愈的定义“博爱之谓仁,行而宜之之谓
义,由是而之焉之谓道。”用今天的语言说,对人包括学生富于爱心叫仁,行为
符合国家法律、公共道德与职业规范叫义,这样去做就叫“有道”。由此看来,
如今有些学校与教育工作者有多少师道大成问题。这大约就是教育领域在当下成
了头号社会问题之所在的缘故之一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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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XYS2003110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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